參賽手冊及規則

比賽規則

(2011 2 月17 日重新修訂)

 

1. 一般事項

1.1     任何不遵守下述規則及條例之賽隊,可被取消資格,或接收一次警告。任何隊伍犯規並收到警告後,在同一場再犯規 (不論同一項與否),將被取消資格。嚴重紀律性違規,例如不君子行為,則另行處理,由總裁判長決定。(2010修訂)

1.2     賽隊應具良好的品行,本著公平競爭的原則及體育精神作賽。任何隊伍,若對賽事工作人員、裁判或對其他參賽者有違反此等原則的行為,將被取消資格。任何違規隊伍將可能被拒諸來屆比賽。

1.3     在各賽事開始前十五分鐘內,賽隊必須按照賽事工作人員的指示行事。

1.4     各賽隊須設領隊一名。在賽事工作人員接管賽隊期間,該領隊須留在沙灘隊召集區及 / 或比賽龍舟內。 (2011修訂)

1.5     賽隊若決定退出比賽,或大會由於一些不能控制之原因(如天氣惡劣),而要取消某些或全部賽事,大會將不退還報名費。

1.6     大會有權拒絕讓個別隊伍參賽。

1.7     各隊伍須就各自之行為而負責,並有責任遵守賽事規則。

1.8     本比賽也受賽會事前就本比賽發出之有關通告備忘及臨場公佈修改之事項所約束,包括「參賽手冊」內公布之各項條款。各隊負責人須熟讀之。

2.
安全

2.1     各隊領隊及所屬機構有責任確保其隊員能游泳,且體格及泳術適合參賽。大會對於參賽者因體格及泳術不靈而引致的損傷或更嚴重情況,概不負責。請勿過於高估隊員之能力。各參賽者必須能在穿著輕便衣服的情況下,游泳一百米。

2.2     在大會指定的練習時間內及比賽期間,各參賽者須完全負責其個人之安全。大會及任何其他參與賽事有直接或間接關係之個人或團體,對於參賽者或賽隊成員的死亡、損傷或損失,概不負責。

2.3     穿著救生衣或助浮設備與否須由參加者自行決定和自備。但此舉並不表示參賽者不用遵守第2.1項規則。 (2010修訂)

2.4     為安全起見,各隊員出發前必須熟習「翻沉意外安全程序」之基本要點,出事之後,亦必須立即回到岸邊司令台正前方列隊,隊長/領隊點名並確認全部隊員安全,向當值賽會人員報告後才可解散或繼續餘下之比賽或練習。

 

3. 賽隊及賽隊的成員組合

3.1     各龍舟最多可載槳手(又稱划手)18名,不得少於12人,另必須有舵手及鼓手各一名。

3.2     除舵手及鼓手外,各女子隊的隊員須為女性。外籍隊的成員中,須有過半數為外籍(非華裔)人士。華籍隊則須有過半數的成員為華人。女性可參加男子組比賽,但不能多於半數。

3.3     舵手及鼓手不受性別限制。

3.4     各划手全日只能代表一支隊伍出賽。(同一機構派出兩隊參賽,當兩隊計!) 舵手或鼓手則可為「同一機構」的兩隊出賽。但事先要得賽會認可。

3.5     後備人數不限,唯報名之後如賽會要求, 則需呈交「全隊名單」。領隊亦必須把全隊名單( 連全部後備及隨隊職員 )備妥,比賽當天在裁判團要求的情況下隨時出示。

3.6     裁判團可能臨時宣佈,由於天氣惡劣或海面浪大、或其他情況,強制要求各隊減少登船出賽人數。

3.7     混合組比賽女子槳手人數需在812人之間。因混合隊也當獨立一隊計,故該隊隊員不得再出席其他組別比賽。

 

4. 召集、登船與起步程序

4.1     賽隊須於比賽前十五分鐘在賽隊召集區內集合,準備登上大會所指派的龍舟。

4.2     賽隊必須使用大會所指派的龍舟,不可自行挑選。

4.3     各龍舟均寫上編號,顯示比賽時所使用的線道(航道)。賽隊須在龍舟所屬的線道上作賽。

4.4     賽隊登船後,須立即離開沙灘,即時駛往起點區。

 

5. 開賽程序及重賽安排

5.1     在起點區內之隊伍須服從起點發令員、裁判員及其他受起點發令員指揮之賽事工作人員的指示。

5.2     賽隊須在指定線道(航道)的起點區內排好正確位置。任何故意在起步前在列隊中突出以取得優勢之隊伍將被取消資格。

5.3     在起點裁判指示下,每隊亦必須有一人拿起並緊執「頭繩」以拉正龍舟之前進方向。各賽隊的舵手須拿起及緊執連接起步線浮標的繩索(尾繩),直至聽到開賽的訊號為止方可放手。 [見圖]

5.4     發號員見各賽隊排好位置後,便會以英文說 “READY" (“ARE YOU READY” ) 或 「預備」並舉示綠或白旗,通知各賽隊準備,然後鳴響一聲或叫喊一聲 (英文) “GO”(或同時揮旗向下) 以示開始比賽。(2010 修訂)

5.5     等待起步響聲時,所有划槳必須靜止 ( 停止一切動作),作為「各就位」動作。 (2010 修訂)

5.6     如發號員發現任何賽隊在起步響聲前已起步,將會發第二下響聲,通知賽隊此次為偷步。所有賽隊須停止比賽,立即返回起點,等待重新開始比賽。發號員會向任何偷步之隊伍發出警告。(請參考1.1)

5.7     任何隊伍如在偷步後未能即時返回起點,或任何隊伍在大會重新安排的起步時偷步,均會被取消資格。這情況下比賽繼續,大會不會把賽隊召回重新再起步。 即是說每場最多只有兩次起步。(2011 修訂)

5.8     舵手不得推「起步浮台」之金屬把手借力向前,以幫助起步,否則被視為舵手為龍舟產生推動力而該隊被取消該場資格(2010,2011年新增)

5.9     起步過了 50米標誌後如有撞船,一律不重賽,比賽繼續。(2010,2011年新增)

 

6. 參賽操守

6.1     每隊必須有一名有經驗而懂得正確掌舵,並已得赤柱居民會認可註冊的舵手來掌舵。該舵手並必須在為龍舟掌舵時的任何時間配帶其舵手證。若需聘用賽會舵手,事前必須先依程序繳交有關服務費。

6.2     各賽艇的正確航道為各艇自起點位置至終點線相對位置的直線。各賽艇須在指定的航道上作賽,不得阻礙其他賽艇。

6.3     任何偏離正確航道之賽艇,可能會遭賽事工作人員警告;亦可能遭要求在之後的比賽中更換任何赤柱居民會提供之合格舵手,並繳交已列明的費用。各艇不應越過標示航道邊緣的浮標。

6.4     若賽艇因偏離正確航道而阻礙其他在正確航道上比賽的賽艇,又或者引致兩隻或以上賽艇相撞,在這兩種情況下,總裁判長可取消該艇或該等賽艇的資格。 (2010, 2011 修訂)

6.5    若賽務總監覺得賽隊故意令龍舟擱淺或翻船,大會有權取消其資格及拒絕讓該隊伍參與日後的賽事。翻船之隊伍必須協助賽會把龍舟運返沙灘,並掏清積水,且要確保划漿或任何器材沒有遺失。

6.6     若賽務總監、裁判或任何比賽召集員發現賽隊故意損壞賽艇,大會有權向參賽團體罰款港幣五萬元。同時,大會保留要求該團體支付修理船隻費用的權利。

6.7     各隊須以最佳水準作賽。任何隊伍若故意減慢或浪費時間將被取消資格。此規則適用於那些故意減慢,企圖以較差成績來入選碟賽的隊伍身上。

6.8     任何隊伍均不能自行私下與賽會舵手安排交易或把現金交予舵手。

6.9     比賽時每名舵手只能為該年度註冊時註明的一支所屬隊伍掌舵(顯示於舵手証,另見3.4條)。

6.10    龍舟在起點線排好準備開始,直到完成比賽為止,舵手不能用任何方法為龍舟產生前進推動力。 (2010  修訂)

6.11    槳手與鼓手必需坐在龍舟特定座位上完成全程比賽,且鼓手手上須拿鼓棒至少一支。

6.12    參賽者必須穿著隊衣 (制服) 出賽。

 

7. 終點及名次

7.1     終點是以賽道旁之浮標大約顯示出來。實際之終點線將介乎於一個沙灘上的固定點及對面終點塔之間的兩個陸上固定點。

7.2     比賽的名次及各賽艇的完成時間將由終點裁判員決定,不得異議。時間以龍鼻越過終點線為準。

7.3     賽後,各賽隊須立即返回沙灘召集區並離船登岸。

7.4     各隊必須在龍頭越過終點線後立即停止划艇及減速。任何一隊若因以高速衝上沙灘而危及觀眾安全或損害艇身結構,將遭取消資格。

 

8. 抗議 /上訴

8.1     各隊必須尊重大會決定。 如對賽會所作決定不滿而需要正式抗議和上訴,必須書面提出,並只能由領隊提出,簽署作實,並繳付相關費用 (分別為港幣5001000)。詢問處會備有國際龍聯 ( IDBF) 之標準抗議表格和上訴表格提供。所有隊務方面之各項交涉,也必須由領隊提出,且出示參賽卡。(2010,2011年新增)

 

9. 器 材

9.1     除了鼓棒及掏水斗外,一切器材由大會提供及全權分派。一切大會器材必須於用後(即各隊伍於抵達終點後)立即放回龍舟內歸還,違者可被取消資格或當盜竊事件處理。

9.2 比賽期間,如器材出現任何故障,大會概不負責,故賽隊應在比賽前小心檢查大會所分派的龍舟及划槳。

9.3     任何參賽者或參賽隊伍不能改裝或增加龍舟的設備,或自行攜帶器材上龍舟,尤其:
(a)    
任何自備供划手坐的坐墊或裝置,應具彈性且能夠相對摺疊,攤開後,厚度不能超過兩吋。
(b)    
除塑膠水斗(俗稱「水殼」)外,隊員不得使用其他器具掏水出船外。任何類型的水泵,皆不准使用。

 

10. 編 艇

10.1    各場(第一輪)初賽之排位將由抽籤定。但隨後的複賽排位編艇將取決於之前一輪比賽之名次。    (另參考4.2)

 

(完)